印刷业经营者承接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

行政许可程序

 

未办委托手续的地市,申请人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审查后,报省新闻出版局办理备案。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书面申请报告。

2、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印制合同书。

3、来()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的进口清单和制成品的出口清单。

4、涉及承印境外地图类印刷品的,须出具省和国家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样品;涉及承印境外宗教用品的,须出具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承印以外国领导人肖像为内容的扑克牌的,须报送样品;涉及承印境外注册商标标识的,申请人须验证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保存其复印件;印制委托书应保证委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无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一次申请承接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企业,还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印刷设备清单。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当日受理,予以备案

 

行政许可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三十二条(国务院令第315号)

 

下载材料附件

 

备注

申请条件:

    1、印刷企业必须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必要的设备。

    2、印刷企业必须取得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印制合同书,承印境外注册商标标识时印刷企业须验证并保存委印单位的注册商标图样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3、印刷企业承印的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没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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