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和实施统计工作规章、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2、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标准,审批市直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和方案。
3、组织实施重大市情市力普查,组织协调城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和单位调查;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和建议。
4、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5、建立健全和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监督执行各县(市)区、各部门的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6、管理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统计事业费,协助管理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工作;组织指导统计干部教育和培训业务。
7、管理直属调查机构,指导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指导统计基层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8、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