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2、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3、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政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行政许可依据
《统计法》第九条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定,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下载材料附件

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doc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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