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各个时期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的目标和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管理城市。
(二)根据我市城区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城区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燃气、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不含出租汽车)、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以及园林绿化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以及验收接管。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城区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垃圾处理和园林绿化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资质审查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区供水、燃气、公共汽车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检查。
(四)负责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管网、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组织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做好相关科学技术、科技情报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城区燃气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城区燃气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负责城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消防和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城区燃气安全;负责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七)负责城区公共交通(不含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制定城区公共汽车营运线路及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城区环境卫生和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
(九)组织城区园林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并对古树名木、园林绿化用地以及住宅小区(包括单体建筑物)绿化验收等实行规范管理。
(十)依据政府授权负责城市公共资源的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和招标出让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牵头协调工商、公安、卫生、建设、规划、环保、交通、水利等部门有关城市市容市貌综合管理与整治方面的关系;协调指导市辖区城管部门的工作;负责城区道路分级管理责任制的制定和实施。
(十二)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和议案、提案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开展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各项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文明卫生意识。
(十三)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维护费年度安排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施监督管理。
(十四)负责局属各单位的基层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属下单位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治安综合治理和有关学术团体工作。
(十五)指导县(市、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开展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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