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审计局在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肇庆市审计局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市审计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业务规章制度。
(二)向市人民政府、省审计厅报告或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2、所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3、市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市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
4、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
股份制企业、在境外办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情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6、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其他单位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损益状况。
9、省审计厅授权审计的省驻市单位和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
10、审计署授权审计的国家驻市单位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11、各县(市)区的重大审计事项。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复议申请,处理各县(市)区被审计单位对县(市)区审计机关审计决定的申诉。
(七)指导与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审计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八)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九)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当地审计机关,协助对各县(市)区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十)承办市以上领导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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