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一)办理初次检验应提供的材料

    1、渔政部门同意入渔的批文(即船网工具指标‘运输船除外’)或捕捞许可证。

    2、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检验报告。

    3、渔港监督部门的船名编号。

   (二)办理营运检验应提供的材料

    1、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原件)。

    2、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原件)。

    3、申请人填写《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检验记事 》表。

 
 
收费标准
    按粤府办〔2005〕34号文规定执行

承诺时限
    检验机构自收到船舶建造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法》第十八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从事捕捞业的船舶经渔船检验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农业部1996年1月12日以第2号令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2003年8月1日施行

 
 
下载材料附件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申请及检验记事.doc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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