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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程序
1、成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成立登记
①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或执业许可证;
②场所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③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6个月内有效):
④章程草案(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持有执业许可证的申办者,只需提交①、④材料和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开办资金证明。
2、变更登记
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变更的文件;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③与变更事项相关的其他文件;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3、注销登记
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注销文件;
②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③清算组织提出的财务清算报告;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
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⑥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费标准 成立登记每件100元,变更登记每件40元,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公告费由民办非企业单位支付。 承诺时限 1、成立登记
经审查核实后,在受理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民政局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发布公告。
2、变更登记
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不准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换发登记证书、收回原颁发登记证书正、副本,并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发布公告。
3、注销登记
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不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准予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回登记证书正副本、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并在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发布公告。 行政许可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下载材料附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申请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申请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doc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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