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方针、政策,草拟地方性规章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性社团、市内组织的跨县区域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管理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负责拥军优属、优待抚恤、烈士褒扬、评烈评残,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等工作。
(五)负责军队移交地方管理的离退休干部、退伍的城镇兵和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转业士官、复员干部、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及服务管理工作;指导军供站、军休所、复退军人医院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协调城乡救灾工作;负责救灾救济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管理;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农村五保户供养及敬老院的建设及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负责社区建设协调工作。
(八)负责地名管理工作;审核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工作;规范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研究和修订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县(市)区、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县级行政区划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界勘定和调处县际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宣传婚姻法规,指导基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制定管理措施,检查督促落实婚姻法规;培训、考核县(市)区级婚姻登记员;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宣传殡葬管理法规,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定和措施,指导殡葬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十二)负责老年人、孤儿、弃婴(童)、五保户、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工作。
(十三)负责社会福利工作,指导各类福利设施、福利事业单位、福利机构、福利生产企业和城市社区福利服务工作。
(十四)负责市救助管理站、民政农场、自愿戒毒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县级实施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五)指导社会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使用、发放福利资金和民政事业费。
(十六)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双拥活动的具体工作,指导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做好创建双拥模范城(县)的审核和推荐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