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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
(2)执业许可证副本;
(3)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4)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5)科室设置及病床数;
(6)医疗机构负责人(法人代表)、分管医疗保险的负责人以及科室负责人名单,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人数,本单位全体医师的花名册及签名字样;
(7)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8)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9)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对符合规定,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条件下,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行政许可依据
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
下载材料附件
城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doc
县(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doc
定点医、药服务协议单位登记事项变更申报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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