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查原件,存复印件);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的产权证书(或租用合同)、库区1/10000的地形测量及四邻距离图、1/2000的仓库平面布置图(包括消防、避雷设施);(查原件,存复印件)
4、安全性评价报告;(具备由国防科工委审核推荐,国家安监总局授予的民爆器材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达标级或安全级评价报告)
5、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将全部制度装订成册,注明目录)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仓管员、押运员等相关的人员的资格证书;(查原件,存复印件)
7、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
8、重大危险源评估意见及应急预案(有单独的或者是在安全性评价报告中有专门的章节对重大危险源评估意见,企业自己制定应急预案)。
《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 收费标准 一律不收费。 承诺时限 (一)申请材料齐全、有效、规范的应予以受理,并于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同时退还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三)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销售许可证》并报省民爆器材行业管理部门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四)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需要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另行计算,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所需时间。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号)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工委第2号令)
3、《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材料附件
广东省民用爆破器材销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doc
备注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据国防科工委第2号令第36条)
2、在本省经营范围内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民爆器材专用运输工具;仓库设计、建筑结构、安全距离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规范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依据国防科工委第2号令第36条)
3、具有健全的安全责任制和完备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依据国防科工委第2号令第36条)
4、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经营要求;(安全生产法第16条、第18条)
5、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19条)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任职条件,并依法参加民爆器材行业组织的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法第20条)
7、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8、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安全生产法第23条)
9、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44条)
10、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39条)
11、经过具有民爆器材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单位进行的安全评价报告,并达到规定标准;(安全生产法第25条)
12、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33条)
13、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安全生产法第17条、第33条)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