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批发许可证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所证明的复印件;

(4)《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证明;

(6)固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自收到符合申请要求的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广东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下载材料附件

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表.doc


 
备注
效力与期限: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后,即可依法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食盐批发许可证每三年换发一次,每年实行审检。

申请条件:(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原则上应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并符合有关的卫生标准;(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仓储设施(按常住人口5/人?年计算,具有三个正常月食盐销量所需的仓储面积);(4)经省经贸委认定的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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