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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审核事项的审核程序及申办条件 |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申报表》;
4、《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备案表》;
5、经省经贸委审核同意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电厂(机组)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的检测报告;
6、上报材料一式5份。 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承诺时限 申请人到市政府第六幢四楼市经贸局电力与资源科综合利用科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送达省经贸委。 行政许可依据 《转发国家经贸委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资源〔2000〕905号) 下载材料附件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申报表.doc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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