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审核事项的审核程序及申办条件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2、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申报表》;

 4、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建材产品必须提供地级市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对其废渣掺合量的检测证明文件;

 5、有关工艺和经营情况说明材料;

 6、工艺流程图;

 7、上报材料一式6份。
 
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承诺时限
申请人到市政府第六幢四楼市经贸局电力与资源科综合利用科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送达省经贸委。
 
行政许可依据
《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

《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局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暨1999年我省申报工作安排的通知》(粤经能〔1998〕61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资源综合利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能〔1997〕605号)
 
下载材料附件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减(免)税申报表.doc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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