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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批发、零售经营资格审核事项的审核程序及申办条件 |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申请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表;
3、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企业固定经营场所证明(租约、房产证);
5、3000平方米以上储煤场地证明(租约、国土证);
6、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委托国家质检部门检验的,需出具相关的有效证明;
7、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8、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9、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10、申请材料一式4份。 收费标准 不收取费用。 承诺时限 申请人到市政府第六幢四楼市经贸局电力与资源科综合利用科提交行政许可申请。工作人员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送达省经贸委。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1996〕 第七十五号);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4〕第25号)。 下载材料附件
申请煤炭批发经营资格登记表.xls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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