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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含建筑项目环保验收) |
行政许可程序

(2)建筑项目环保验收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4)建筑项目验收需提交《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原件和《肇庆市建筑行业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1)、自收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2)建筑验收资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
行政许可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自1998年11月29日施行)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下载材料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受理登记表.doc
备注
1、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的理由及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核设施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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