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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审批 |
行政许可程序
1、建设单位在完成规范化排放口、排污申报登记及自查表提出的各项内容后,可以向环保部门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要求填写《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申请表》和《广东省建设项目竣工申请试生产(运行)企业环保执行情况自查表》,并提交《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受理登记表》所要求的申报材料。材料齐全及内容符合要求的,环保部们予以受理。
2、环保部门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建设项目的治理设施符合试运行条件后,发出《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通知书》和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若不符合要求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 《建设项目竣工申请试生产(运行)企业环保执行情况自查表》一式二份
(2) 环保局环评批文复印件
(3)污染物防治设施设计方案
(4)企业管网及排放口分布图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受理试生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批
行政许可依据
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下载材料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申请试生产(运行)企业环保执行情况自查表.doc
建设项目试运行申请受理登记表.doc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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