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程序

(1)排污单位在投入生产、营业后,必须向环保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统计表》,并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环保窗口工作人员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环保窗口负责人进行审定。(敏感项目或报告书项目报分管局长审定)
(4)对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及总量达标的排污单位,颁发《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有效期5年;对污染物排放浓度或总量超标、建设项目试运行的排污单位,颁发《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有效期1年。
(5)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到期前45日内向环保部门重新申报企业情况,提出重新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6)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内容。
(7)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 通过环保审批和环保验收的资料;
(2)排污申报登记资料;《排放污染物申报统计表》一式二份
(3)排污监测报告
(4)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年审时提供)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费标准
(已取消许可证及镜框工本费收费)
承诺时限
自接到排污单位申请审批表20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不同情况颁发《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自2000年3月1日施行)。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8年1月2日起试行)。
5、国家环保总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6、《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粤环法[1997]3号)
下载材料附件
小型排污企业申报表.doc
申报登记统计表(固废).doc
申报登记统计表(污水处理厂).doc
申报登记统计表(建筑施工).doc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试行).doc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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