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环境保护局是肇庆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并监督实施我市环境保护管理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有害化学品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察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城乡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三)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督促各县(市)和有关行业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任务;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
(四)负责落实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技改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发展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落实;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六)监督、检查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助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林地环境保护,水土流失恢复等工作。
(七)组织引进环保科学技术和开展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推广、使用环保科技成果;指导和协调管理环境保护资质认可、环境管理体系、环境标志认证等工作;指导和推动我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环境统计、环保科技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工作;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九)组织指导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科学知识;组织交流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开展本辖区环境保护的国内外、区域之间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的工作。
(十)负责核事故、放射源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协助国家对民用核设施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调解民用核设施单位涉及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方面的纠纷;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核设施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压设备实施安全监督。
(十一)负责管理直属单位,指导、检查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市城区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