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测绘工作规划;参与拙劣和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县(市)、乡镇土地和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
(三)监督检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活动;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实施农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拟订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政策并进行指导监督,,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占补平衡。
(五)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六)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凭、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区和指导县(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负责土地估价机构资质的初审和管理工作;承担报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组织矿产资源调查,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协助做好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受省国土资源厅授权或委托,承担砂、石、粘土等建材资源含量的评审备案;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收取和管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探矿权和采矿权的评估及转让登记工作。负责市(县)发证采矿权评估结果的认可工作。
(八)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持遗迹;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地质遗迹保护区;归口管理市属地质环境监测业务。
(九)制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测绘项目;依法对测绘行业实施管理,审核测绘单位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负责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