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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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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①申请书(一份);

    ②计划立项批文(原件一份);

    ③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申请表(申请表要有国土局加具意见并盖章)(各一式二份);

    ④现状电子地形图(一份);

    ⑤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⑥大型建设项目或对城市布局、周边环境有特殊要求及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还需有选址论证意见,并附必要的消防、环保、文化等有关部门意见(复印件各一份、验原件);

    ⑦其他认为必要的材料。

   注:1、对原划拨土地的项目,需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加具意见。

       2、对于已转为建设用地,但需重新办理项目选址的,可不经国土部门预审。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不含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业专项规划及需测量队提供的电子地形图的时间)

 

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国家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六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下载材料附件

  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doc
  建 设 用 地 申 请 表.doc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