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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刻章许可证》 |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凡刻制公章、专用章必须持下述相关证件和委刻人身份证,到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由公安机关出具《刻章许可证》后,到指定刻章厂刻制。2、刻制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的公章、专用章凭上级或编委文件(复印件)办理。3、刻制企业、事业单位公章、专用章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刻制企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公章及专用章,可凭盖有该单位公章的证明办理。4、刻制人民团体公章凭民政部门批文(复印件)办理。5、刻制钢印,按隶属关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6、印章损坏要求重刻的可按初刻要求办理。7、印章丢失、被盗要求重刻的,登《肇庆公安报》或《西江日报》声明作废后凭证按初刻手续办理。8、印文内容变更的,须到原发证照或发文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后凭变更证件办理。9、外地派驻机构、境外企业派驻办事处申请刻制公章,凭登记证和派出机构出具的刻章证明。
收费标准
承诺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在1-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通知领取;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及时给予答复。
行政许可依据
办理市直单位申领刻制公章许可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印章、衔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0)8号)
下载材料附件
刻字公章许可证申请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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