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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投资者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入户端州城区户口 |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3、申请人原户口所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证明。
侨汇购房的需提供入户所在地侨务办公室的证明及购房的房产证明和发票;购买或自建住宅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投资兴办实业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登记证明,工商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或税务部门的纳税证明;被聘用的技术或管理人员需提供聘用证明或其他就业证明。
收费标准
户口准迁证,4元/证(粤价费(1)函[94]87)
承诺时限
对符合条件的在1-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通知领取;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及时给予答复。
行政许可依据
肇府办函[2002]70号: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调整入户端州城区条件的意见的通知
下载材料附件
备注:审批条件
1、在城镇购有商品房住宅或合法建有住宅者及其直系亲属;2、在城镇投有一定资金开办工厂、企业、服务业的;3、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城镇投资兴办的实业所聘用,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骨干;4、外籍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用侨汇在城镇购买或自建房屋需要照顾的大陆亲属,建筑面积50-70平方米的,可照顾其直系或旁系亲属一人入户;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上的,可照顾直系或旁系亲属二人入户;5、原已在城镇办理了自理口粮户口,现仍在城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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