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复议须知
一、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㈠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㈡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 ㈠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①公民: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②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㈢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㈣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和申请日期。 申请书除正本外,还应按照被申请人的个数提供相应的副本,同时还应提交申请复议的有关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交的材料 ㈠申请人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要提交有关身份证明材料:①公民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②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其他组织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如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明确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 ㈡申请人提交身份证明及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时,需带上原件由复议机关进行核对。 向肇庆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肇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受理,联系电话:2239715、2277982。
行政复议工作承诺
一、收到符合要求的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出具回执;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出具收据,由经手人签名并注明提交日期。
二、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市政府受理的,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告知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属于市政府受理的,不再另发通知书。
三、行政复议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次日起60日内作出,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
四、需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有权处理的,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申请书 (参考格式)
申 请 人:姓名 年龄 性别 住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
委托代理人:姓名 住址
被申请人:名称 住址
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行政复议机关)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1、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 份;
2、有关材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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