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
(一)审批范围
全民、集体、个体、混合体及外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中:
1、工业与基础产业科
审批工业、交通、邮电生产性的新建、扩建、迁建、节能及与外商合营的项目。
业务受理电话: 2271446
2、农村经济科
审批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小水电、农村能源、农业开发和农产品加工、储存、保鲜等生产性的新建、扩建项目。
业务受理电话: 2231799
3、经贸流通科
审批投资建设市场、商场、粮库等商贸流通项目。
业务受理电话: 2239719
4、社会事业科
审批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建设项目。其中:旅游项目凡涉及宗教、人文景观、文化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的,还须依法经宗教、文化、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业务受理电话: 2239741
5、投资科
审批城建、环保、房地产、公检法司和行政机关基础设施项目。另外,各业务科审批的各类生产性建设项目申请开工及年度投资建设计划均需要会投资科审批。
业务受理电话: 2231383
(二)审批内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新开工。
(三)审批理由
合理配置资源,合理进行生产力布局,加强宏观调控,防止重复建设。
(四)审批依据
粤府[1988]130号,粤府办[1992]36号及肇庆市委市政府[1992]15号,《印发肇庆市发展和改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肇府办[2004]109号)。
(五)审批权限
凡不涉及国家和省综合平衡,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严重污染的国内自筹投资项目,按粤府[1988]130号、粤府[1988]143号及肇庆市委市府肇发[1992]115号、粤计资[2002]343号文办理(与外商合营投资项目,审批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国内投资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项目)。超出上述审批权的项目,审核后呈上级审批。
(六)审批程序
1、生产性项目:
(1)项目建议书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时核准项目招投标内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先报送当地发改局及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再报我局审批。投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一次上报审批,超过上述总额的项目应先上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再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扩初设计审查(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审批,如属大中型项目还需经省或国家咨询公司评估);
(4)项目新开工审批。总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下(集体企业技改3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市发改局委托各县(市)区审批。超出市级审批权限由市转报上级审批。
2、非生产性项目:
(l)设计任务书审批;
(2)新开工项目申请表审批(同时核准项目招标内容)。
3、申请审批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l)合国家和省现行的产业政策;
(2)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具备其主要内容和符合规定要求;
(3)大中型及技术难度较大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经过有关部门先行评估;
(4)须附有环保、规划、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
(5)与外商合营投资的项目,除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还须有中外双方法人代表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书;
(6)有关设计文件、资料、图纸齐全,有县级发改局或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地方自筹基建项目要有地方自筹资金承诺函、招标情况及其他必要附件材料;
(7)上报项目资料份数,报市发改局审批的一式二份,报省发改委审批的一式四份(属政府贷款、利用国际金融机构资金项目,另加一份);
(8)项目新开工申请审批,必须落实建设资金等建设条件。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1、受理有关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领工作,负责接受本市企业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申请,汇总上报省计委,由省发改委报国家发改委审批。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15日~31日。
2、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
(2)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纳税记录;
(3)企业在近三年无海关、工商、税务、检验检疫等方面违规纪录。
(4)企业上一年年检合格。
3、企业申请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农产品的申请书;
(2)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3)本年度企业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4)加工贸易企业还必须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并已取得《加工贸易批准证》。
4、业务受理:经贸流通科,电话: 2239719。
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管理
本局受上级发改部门的委托受理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业务。
1、企业需提供主要材料:
(1)发行企业债券申请书;
(2)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还能力分析等;
(3)企业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4)经审计的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5)担保书;
(6)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以上材料经审核后上报省发改委审批。
2、业务受理:经贸流通科,电话: 223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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