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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人民币限额管理 |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出访任务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2、《出访购汇申请表》(一式三份)(原《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
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
4、国外邀请函中文译件和原件复印件;(最后发出的正式邀请函)
5、出国培训团还需提供组团单位和国外接待单位签定的“出国培训协议”;
6、参加国际会议的还需提供“会议通知书”;
7、人事组织部门的行政审批件;
8、其他民审批用汇有直接关系文件(护照、身份证复印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依据
1、财政部第7号令:《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2、粤财外[2001]93号: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3、粤财外[2001]122号: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4、粤财外[2002]136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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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办理对象为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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