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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专项资金、基金核拨(市级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核拨) |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⑴经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肇庆市市级专项资金(基金)核拨申请表》一式两份;
⑵申请的款项为专项工作经费(包括汽车维修、保险费,会议费,宣传费,散装水泥、新型墙材应用科研、培训费用,推广散装水泥、新型墙材生产使用支出等)的,提交专项工作经费开支明细表及开支说明;
⑶申请的款项用于购买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货品的,提交购货开支明细表及开支说明;
⑷申请办公场所修缮费的,提交肇庆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工程预算评审报告》。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申请单位提交资料齐全的,财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拨款。
行政许可依据
《肇庆市市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办法》(肇府[1998]50号)
《肇庆市市本级财政资金拨款管理暂行办法》(肇府办[2004]129号)
下载材料附件
肇庆市市级专项资金(基金)核拨申请表.xls
备注
⑴本事项核拨的资金是指已列入经市人大会议审核通过的《肇庆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支出项目的资金。
⑵属于专项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修缮费的资金直接划入申请单位基本帐户;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划入市政府采购帐户,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负责采购;属于基建项目的资金划入基建专户,按基建专户的管理办法直接划拨到用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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