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专项资金、基金核拨(市级专项资金)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凡需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一级预算单位,必须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十一月份前,将本单位编制的专项资金预算报告送达市财政局。报送的内容具体包括有:项目资金编制的依据、可行性报告、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当年投资项目预算等。

 

    2、用款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向市财政局编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逾期尚未完成的项目,用款单位要及时如实作书面说明。

 

收费标准

 

承诺时限

    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提出资金用款计划后,结合库款情况,按照轻重缓急或时间进度,确定拨款数额,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肇庆市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拨款暂行办法》(肇财预〔199918号)

 

下载材料附件

  肇庆市市级专项资金(基金)核拨申请表.xls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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