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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专项资金、基金核拨(市级专项资金) |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凡需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一级预算单位,必须在上一个财政年度的十一月份前,将本单位编制的专项资金预算报告送达市财政局。报送的内容具体包括有:项目资金编制的依据、可行性报告、投资总额、资金来源及当年投资项目预算等。
2、用款单位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向市财政局编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表,逾期尚未完成的项目,用款单位要及时如实作书面说明。
收费标准
承诺时限
市财政局在收到单位提出资金用款计划后,结合库款情况,按照轻重缓急或时间进度,确定拨款数额,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
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肇庆市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拨款暂行办法》(肇财预〔1999〕18号)
下载材料附件
肇庆市市级专项资金(基金)核拨申请表.xls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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