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

 

办事程序


办理条件
  符合国有资产评估有关文件、政策、制度规定。


需提交的资料目录

   1、《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2、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软盘);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核准场所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核准机关当场作出核准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下达核准通知书;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办事依据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6号令);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11号);
  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办法》的通知(粤财企[2002]39号)。

联系电话

  0758-2222404

办公地址
  肇庆市城中路49号37幢609室

投诉电话
  0758-2222404


下载材料附件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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