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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核准(对民营企业创建技术研发机构给予资金扶持) |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1.企业属于本市民营企业的证明资料,如: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章程、租赁经营合同、承包合同等;
2.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被确认为省级或市级中心的证明资料;
3.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及研发情况简介。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加具申请单位印章的复印件,原件在审核后退还申请单位,复印件由审核单位留存。所有资料一式两份。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业务科室提交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市政局批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核拨手续。不能当场告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
行政许可依据
《关于印发〈肇庆市财政局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肇财办[200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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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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