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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帐户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程序

需提交的资料、证件
(一)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二)开立其他帐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收取的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不能委托银行代收方式的充分依据;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凭证;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承诺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财政部门主管科室提交《行政事业单位帐户设立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财政部门主管科室在5个工作日审批决定。
行政许可依据
《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肇府办[2005]4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库[2003]20号)
下载材料附件 行政事业单位帐户设立审批表.doc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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