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府办[2008]53

 

 

印发肇庆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五日

 

 

肇庆市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节能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单位GDP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责任,促进我市“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地政府和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列入省“双千节能行动”以及列入市“节能行动”的重要耗能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耗能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方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各地根据市政府《印发肇庆市“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计划分解方案的通知》(肇府[2006]86号)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分解指标下降16%的地区按年均下降3.43%不变,下降17%的地区按3.66%执行)、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及市经贸局《印发我市重点耗能企业“十一五”期间年度节能目标的通知》(肇经贸资源[2007]31号)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能耗指标及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地、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5分,不含95分)、基本完成(6080分,不含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不含60分)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由市发改局会同市经贸局、统计局等部门另行下发。

三、考核程序

(一)各地政府要按照肇府[2006]86号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210日前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局,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办)备案,同时抄送市经贸局。列入市“五十家重点耗能企业”属省“双千节能行动”中的省监管重点耗能企业要根据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年度节能目标,报省经贸委核定,并抄送市经贸局和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由市节能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省经贸委备案。

(二)每年225日前,各地政府要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送市经贸局、发改局。由市经贸局、发改局会同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于35日前编写我市节能自查报告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定后于310日前报省节能减排办,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经贸委。

市经贸局、发改局会同市监察局、人事局、国资委、统计局、质监局等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每年615日前上报市政府。各地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经贸局、发改局、统计局向社会公布,并抄送市组织、人事部门。

(三)按照国发[2007]36号文规定,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由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20日前向市经贸局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经贸委、省节能减排办和市节能减排办,企业计算节能指标涉及的能源统计数据,须经市统计局核定;市经贸局组织由社会各界专家为主组成的评估组,对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国资委。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经贸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并抄送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分别由各地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地经贸部门会同发改、统计、质监等部门组织社会各界专家组成评估组,分别对辖区内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当地政府和市经贸局。市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经贸局审核汇总后于5月底前报市政府和省经贸委,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并予以通报。

四、奖惩措施

(一)各地节能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地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等级的县级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市暂停对该地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县级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抄送市经贸局、发改局,并按照落实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政府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上报省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所在地政府,同时抄送市经贸局和市节能减排办,限期进行整改。省监管的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相关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点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在节能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其考核结果将视为未完成等级,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主题词:经济管理   节能减排△   方案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肇庆军分区,

          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驻肇单位,各民主党派,各

          人民团体,市属各院校,各新闻单位。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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