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

 

《禁毒法》于200861日起施行。《禁毒法》的颁布施行,为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肇庆市禁毒办公室副主任傅日明认为,该法施行对依法开展禁毒工作,最终取得禁毒斗争的胜利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傅日明指出,《禁毒法》具有以下五大亮点:

 

第一大亮点: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禁毒法》第三条规定禁毒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休、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责任,是全体公民的责任。这实际上是从立法高度确立了“禁毒人民战争”这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形式。禁毒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诸多管理部门,确实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统一领导,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整合各层面规定了这一工作机制,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公民的禁毒职责。

 

第二大亮点:首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的领导体制。《禁毒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确立了禁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这既是对我国禁毒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对教训的吸取。设立禁毒委员会是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工作最直接的体现,坚持政府对禁毒工作的统一领导,最有力就是由禁毒委员会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职能。

 

第三大亮点: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禁毒法》第四条以法律的形式将禁毒工作方针和禁毒工作机制确立下来。“预防为主”要求把禁毒宣传教育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最大限度地防止由于新吸毒人员的不断滋生使毒品问题进一步蔓延、发展;同时,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也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治本思路,加强禁毒宣传教育和毒品管制工作,在禁毒工作中将起到事半功倍的积极作用。“综合治理”强调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文化、医疗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把禁毒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四禁”并举就是强调在新的毒品形势下,“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四个方面的工作要有机结合,共同开展,每一项工作都不能放松。“四禁”互有联系,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第四大亮点:明确规定了禁毒保障机制。《禁毒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确定了禁毒工作保障机制。多年来特别是三年禁毒人民战争的实践表明,禁毒是政府一项重要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必须把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尤其是要加强经费保障,确保禁毒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正是考虑到禁毒是一项需要长期开展、不断加强的工作,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为此,《禁毒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禁毒经费保障规定,确保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第五大亮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戒毒工作作出重大改革。《禁毒法》从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出发,立足吸毒者具有病人、违法者、受害者三重属性,对吸毒人员要惩罚、更要教育和救治,对戒毒工作作出了重大改革。

 

《禁毒法》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各种戒毒措施进行了注重人性化与提高戒毒效果并重的整合,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和对吸毒人员的关爱,必将有力推进我国禁吸戒毒工作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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