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7月1日表示,为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用工主体、形式,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这位负责人表示。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这位负责人说,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劳动合同新增加休假等必备条款

 

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危害防护……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多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7月1日解释说,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否规范,一些重要内容是否进行了约定,对于维护双方尤其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位负责人说,增加工作地点条款,这是因为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在法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该劳动者具体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以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条款,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7月1日表示,为应对不断出现的新用工主体、形式,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角度考虑,需要将除公务员以外的其他单位劳动者纳入同一用人制度。”这位负责人表示。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等新单位类型出现;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国家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这位负责人说,鉴于这些新情况,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也就是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

 

——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考虑到事业单位实行的聘用制度与一般劳动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别,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他劳动者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并执行本法。

 

用人单位裁员应承担社会责任

 

为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7月1日解释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强化了对用人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虑到用人单位调整经济结构、革新技术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在确需裁减人员时进行裁减人员的条件。

 

 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外,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山西“黑砖窑”事件暴露出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薄弱环节。在对劳动合同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为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明确规定劳动者权益被侵害时的救济渠道。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增加了这一规定。

 

有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要对劳动领域中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现象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这次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表示,劳动保障部门将加大劳动合同法的监察执法力度,组织开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做好受理投诉举报、开展日常巡视检查等工作,积极预防和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推动劳动合同法全面贯彻落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加重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记者 刘铮、周婷玉)针对一些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孙宝树介绍,劳动合同法放宽了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劳动合同法加大对试用期劳动者保护力度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据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介绍,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强调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限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将受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等四类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四类情形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最高立法机关在现阶段发出的一个强烈信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最近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让大家深深地感到,最高立法机关发出这样的信号是非常必要的。”

 

全国人大代表陈舒说,劳动合同法对非法用工、虐待、奴役劳动者的情况,都有了明确的惩处规定,相信会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很好的作用。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表示,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劳动者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切实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生命力和优越性的体现。

 

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针对当前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等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说,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孙宝树介绍,当前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这一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影响了其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也对企业长期发展、社会稳定产生不利影响。

 

 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防止用人单位滥用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损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进行了规范。

 

 一项调查显示,江苏无锡市的外企员工占全市企业职工总数的15.9%,但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却占了全市劳务派遣工总数的17.7%。有的外企使用的劳务派遣工人数已大大超过企业职工人数。此外,一些地方还出现了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后被转为劳务派遣工的现象。

 

为解决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这预防了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合作规避有关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法定情形的规定。”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说。

 

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义务外,还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还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完善违约金规定 保障择业自由

 

针对一些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劳动力合理流动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完善了有关违约金规定。

 

法律规定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法律规定了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同时法律规定,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着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29日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此同时,法律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一些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指出,劳动合同法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这也是国际上劳动立法的通行规则。

 

劳动合同法中还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接受专访时指出,劳动合同法在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

 

如这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孙宝树指出,此外,法律为了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新规定了竞业限制制度;为适应企业结构调整、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等。

 

守法企业不会因为劳动合同法增加劳动成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29日说,对守法企业,劳动合同法不会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来自商会和外资企业有一些不同声音,认为这部法律可能会导致用工成本提高,还会影响我国对外资的吸引力。

 

信春鹰回答说,在一年多的审议时间里,一些跨国企业确实通过不同渠道转达他们的担心。作为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我们充分听取了他们的意见。

 

“企业方原来担心的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提高企业的劳动成本。我们一再阐述和坚持这样一个道理,即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是一个违法侵犯工人权利的企业,那么劳动成本将大大增加。”信春鹰说。

 

 信春鹰指出,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要背景,就是近些年来我国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问题,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劳动者权益被侵犯,而且没有救济渠道。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宗旨就是要矫正这个问题。

 

“至于说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会不会影响外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我个人认为是不会的,因为一个企业最终的利益和它的效益一定是和它的守法成正比。”信春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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