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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抢摩托车可“置换入户” 4月28日起执行,适用于2003年2月10日以后被盗抢摩托车 |
经市政府同意,从4月28日开始,端州城区在2003年2月10日以后被盗抢并报案的摩托车,可以按照“置换入户”的政策购买新车重新入户。市公安局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这一消息,并对相关的政策和措施进行解释。
据市公安局介绍,近年来,一些车主的摩托车被盗抢,给出行带来不便,要求“使用被盗抢摩托车指标重新购买新车入户”成为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经市政府同意,在确保端州区摩托车保有量不变的前提下,对被盗抢摩托车实行置换入户的政策,该项政策从2008年4月28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这项政策,被盗抢的摩托车是指端州城区2003年2月10日后被盗抢并报案半年以后的,必须有《报警回执》,《报警回执》没有写明被盗抢摩托车等相关资料的,可以到端州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换领《被盗抢摩托车证明》;而在端州区以外其它地方被盗抢的,则要有《报警回执》,且经立案侦查。车主办理置换入户手续时,必须携带原车主身份证及复印件、原车主户口簿及复印件、端州公安分局所属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及复印件、被盗抢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还要由车主本人签署《摩托车提前报废申请书》和《机动车行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如果车主新车上牌后找回失车,则需到交警部门办理旧车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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