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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医保 参保费用由财政承担 |
我市约1.5万名未参加医保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免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财政承担。日前,市府办印发文件,要求各县(市)区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于2007年11月30日前将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据初步统计,全市约有1.5万名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因所在企业难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直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为解决这一问题,省财政、市、县财政及各级医保基金将在10年内投入资金达1.26亿元。
据了解,符合规定范围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所需医疗保险费除省财政补助及所在地医疗保险基金承担部分外,其余差额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其中,对在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前退休的人员,市财政负担20%,当地财政负担80%;对在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后至2006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经当地政府批准给予资助的,所需费用由当地财政负担。符合规定范围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从2007年12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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