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推动地方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肇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黄振平

 

20065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地方志工作条例》(简称《条例》),并于当天起颁布实施。《条例》是全国性地方志工作法规,对地方志工作的内涵、组织领导、工作机构、编纂质量、审查验收、出版、管理、使用、著作权及奖励、处罚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条例》为地方志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地方志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是地方志工作史上的里程碑,必将为我市地方志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机遇。

 

《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国务陆军对地方志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的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1984年我市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进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轮新地方志编修工作,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地方志工作,在全面完成第一轮新地方志编修任务后,于2002年按省政府的部署进入第二轮新地方志编修工作,目前正按原规划顺利进行。二十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地方志工作加强领导,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使全市地方志事业沿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全国上下地方志工作没有立法,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造成地方志工作无法可依,各地编史修志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波动性,修志工作的兴衰取决于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决策人对修志工作的重视程度。决策人认识多一些,重视程度就高一些,决策人认识差一些,重视程度就低一些。各地主要决策人的不断更替,以及其对修志工作认识的差别使得各地修志工作出现兴衰不同的发展阶段,忽冷忽热,修志工作处于走走停停,停停走走的状态,导致发展不平衡,影响了各县(市、区)地方志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地方志是一项涉及面极广的事业,在市场的经济环境里,固守过去那种行政指令式的工作方法进行地方志、年鉴的编纂已经落伍,是难以适应时势发展的要求。为此,要解决这些问题,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条文加以规范。《条例》共22条,它明确规定了地方志工作的地位、性质、任务和要求,科学地界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地方志机构的职责,对地方志组织编纂的规范和质量要求也作出具体规定。《条例》的颁布施行,充分体现了我国有关“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的理念。《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各级政府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各级地方政府推进依法管理地方志事业、加快地方志工作法制化的进程;对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提高各级政府和领导依法管理地方志工作的水平,推进地方志事业与经济、文化协调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目前,摆在全市地方志工作者面前的主要任务,就是学习、宣传和贯彻好《条例》,推进全市地方志事业的全面发展。第一,作为地方志工作领导干部和地方志工作人员一定要带头认真、深入地学习《条例》,联系工作实际,采取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深刻领会《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全面理解其具体内容,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做到依法修志,不断提高执行《条例》的法律水平。第二,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广播、互联网和编印小册子等方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条例》,使之家喻户晓,使全社会都知道、了解《条例》,提高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对地方志工作的认识程度和重视程度,自觉遵守《条例》所赋予的职责和义务,让更多的人认识、支持、关心、参与地方志工作;第三,要贯彻好《条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以《条例》颁布为契机,高度重视地方志事业,树立法制意识,高度重视地方志事业,树立法制意识,提高依法管理地方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全面贯彻落实修志工作体制,将地方志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中,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中,真正地将地方志工作作为一项事业来抓紧抓好;各地要落实地方志工作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其他条件,真正实现地方志事业的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促进地方志事业的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促进地方志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和解决好地方志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努力为地方志工作创造和谐的工作条件及良好的工作环境,开创我市地方志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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