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肇仲公字2号
莫炳权、莫镜全:
本会决定受理申请人叶总传、朱玉英提出的与你关于借款合同(无合同编号)纠纷一案件的仲裁申请,案号为[2007]肇仲案字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有关仲裁文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到,即视为送达。你应当在仲裁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辨书和仲裁员选定书,逾期不提交,不影响本案审理,本会将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07年6月22日上午9:00依法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