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通告

关于禁止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通告

 

肇信局[2006]30

 

近来,在我市辖区内的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扰乱了正常的空中电波秩序,对部分合法台站造成了有害的电波干扰。为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我市的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包括无线电对讲机、车载台、固定台等),必须向我局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方可使用。

二、目前已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通信设备的单位和个人须在20061031日之前到我局补办相关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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