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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肇庆市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7-04-06

(2007316日市政协九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根据《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精神,为推进肇庆市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肇庆市委员会(下简称市政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组织,在中共肇庆市委(下简称市委)的领导和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广东省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条  市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其目的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反映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发挥作用开辟畅通的民主渠道,集思广益,促进我市重大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及地方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协助并推动我市各级党政机关改进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加强廉政建设;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的团结合作,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宣传和参与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台湾同胞和各界人士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实现。    

第三条  政治协商是对我市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包括:我市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政治生活方面的重大事项,地方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市委提出的市领导人选,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外事方面的重要方针政策,关于贯彻统一祖国方针政策的重要举措,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要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的原则,对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要在市委决定、市人大通过、市政府实施之前,并应纳入决策程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

1.全体委员会议。主要协商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财政预算报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我市政治生活、群众生活方面的重大问题,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2.常委会议。主要协商我市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方针政策及重要部署;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市政府施政工作情况和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我市政治生活、群众生活和对外交往方面的重大问题;我市的重要法规草案;市县级行政区划的变动;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3.主席会议。主要协商我市的大政方针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市委提出的市级领导人人选;市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

4.专题协商会议。在全体会议期间或其他时间召开,就我市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协商。 

5.各专委会、联络处会议。就我市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医药卫生、体育、法制、民族宗教、妇女青年、统战工作、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

6.其他协商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市各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在内的各界爱国人士代表参加的协商座谈会,就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和统一战线内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第四条  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国家及地方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中共广东省委和省政府、中共肇庆市委和市政府制定的重要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参加市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参加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提案、建议案、视察报告送达有关单位一定时间后的跟踪监督工作;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等。        

第五条  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等各种工作形式和开展各项活动,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广开言路,广开才路,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献计出力。      

第六条  市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在市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充分发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对提出批评、反对意见和举报的政协委员进行打击报复。市政协委员所在的单位应积极支持政协委员履行职责,参加政协的有关活动。 

第七条  市政协要加强同我市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爱国人士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协中的作用。参加政协的市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和其他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在全体会议上进行大会发言。要坚持和健全市政协领导与各民主党派、工商联负责人和秘书长座谈会制度,加强市政协和市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要与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可视需要开展联合调查研究和其他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加强与香港、澳门联络处委员的联系,除组织他们参加有关的政协会议外,定期向他们通报我市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情况和政协工作情况,组织他们到内地参观考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九条  市政协各专委会、联络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参加各项经常性活动,对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组织实施,并同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各专委会、联络处的主要活动内容包括: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就我市的政治、经济、文化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医药卫生、体育、法制、民族宗教、妇女青年、统战工作、社会生活等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党政有关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或邀请有关部门就调查研究的问题进行专题座谈协商;与党政有关部门、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联合举办具有实质性内容和较大影响的活动等。各专委会、联络处应充分运用视察和提案这两项基本工作方法,并与市政协各种参政议政活动和工作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广泛发动委员参加协商监督和参政议政活动。     

第十条  为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市政协要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条件。政协委员要努力学习,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等活动,主动地发言,负责地开展批评,郑重地提出建议和提案。要自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政协章程》及本规定,密切联系自己所代表的党派、团体及有关方面的群众,经常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在参政议政中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一条  以市政协常委会、主席会议或各专委会名义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均由市政协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有关方面或部门应积极负责地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尽快以正式文件形式作出答复。        

第十二条 全体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各专委会、联络处,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政协肇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积极提出提案,努力提高提案质量。承办市政协提案的单位应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办理提案工作,提高办理质量。        

第十三条  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宣传。市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及其他形式的协商会议和重要活动应作新闻报道。     

第十四条  市政协各项具体工作在本规定中未尽的事宜,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广东省委员会各项工作规则、简则、条例执行,并结合实际逐步建立健全市政协各项工作规则、简则和条例。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市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各县(市、区)政协可根据当地情况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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