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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肇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07-04-06

 2007年3月16政协九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使政协肇庆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工作逐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委会讨论工作,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需要作出决定、决议的事项,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理。

 

第二章  常委会议  

 

第三条  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组成。主席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并主持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并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二、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以及广东省政协所作的全省性的决议。

三、协商讨论我市大政方针和改革开放、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对党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实行民主监督。必要时向中共肇庆市委或市人民政府提出重要建议案。  四、听取中共肇庆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大政方针的报告和说明,并进行协商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五、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七、决定专门委员会、联络处的设置和变动,任免其主任(主席)、副主任(副主席)。 

八、审议常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联络处的工作报告,审查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和提案。

九、协商决定市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十、联系和指导各县(市、区)政协的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常委会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常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六条  常委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七条  常委会议通过决定、决议时,必须经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常委会议的日期、议程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书面或口头向市政协办公室请假,经市政协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不参加。        

第十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请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正副主任、有关科室负责人、各县(市、区)政协主席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原则上在会前五天将开会日期和议程及有关文件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二条  每年应有一至两次常委会议就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作为中心议题,进行专题讨论,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前的常委会议,应将讨论市政府准备提交市人大会议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列为一项重要议程,及早发出邀请函,邀请市政府领导到会作报告起草说明,并通过协商讨论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建议。会后由市政协办公室及时将讨论提出的意见、建议综合报送市政府,以供参考。        

第十四条  常委会议,除分组讨论协商外,一般应组织大会发言。可由小组推举代表发言,也可以由常委个人或几个常委联合发言。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协商讨论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市政协办公室综合后以正式文件报送中共肇庆市委、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主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的任务:

一、处理常委会的日常重要工作。

二、协商讨论我市大政方针和改革开放、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审议以市政协或常委会名义向中共肇庆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四、审议提交常委会议的文件。

五、讨论决定委员视察、考察和调查等重要活动方案。 

六、听取主席、副主席反映所联系的专委会、联络处、党派、团体及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七、审议各专门委员会、联络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的安排。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条  主席会议的日期和议程由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或秘书长会议提出报主席决定。        

第二十一条  主席会议根据需要可请副秘书长、专委会主任、专职副主任、有关科室负责人以及与议程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请中共肇庆市委和市人民政府领导及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听取意见,说明情况,解答问题。

 

第四章                    常委会专题座谈会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专题座谈会不定期举行。        

第二十三条  座谈会的日期、议题由主席或由分管的副主席提出,也可由秘书长或秘书长会议提出,报请主席或有关副主席决定。        

第二十四条  座谈会由主席主持,也可以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二十五条  座谈会的任务:

一、就某项专门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并协商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二、听取重要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等,并进行座谈,提出修改补充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六条  座谈会根据议题和需要可邀请有关的常委、委员和副秘书长、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第五章                    工作制度和文件审批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会座谈会需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及所属部门负责人作情况报告,应提前向市委、市政府提出要求报告的题目和报告人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会专题座谈会均须作会议记录。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会专题座谈会的文件,需印发给市政协领导及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九条  凡属市政协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应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已经确定的方针、原则范围内的问题按分工由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负责处理。    

第三十条  以市政协名义发出的文件,由主席或分管机关工作的副主席签发;涉及其他副主席分管的工作,须经分管的副主席审阅后再签发。        

第三十一条  经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通过的向中共肇庆市委、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案,由秘书长签发;转送有关部门的视察报告、专题调查报告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签发。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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