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6日市政协九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情况确定。
二、常委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具体时间根据工作(活动)需要,由主席会议确定。
三、主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具体时间根据工作(活动)需要,由主席确定。
四、秘书长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确定。
五、各专门委员会、联络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题调查、视察、考察、协商对话、学习活动等,由各专门委员会、联络处主任(主席)确定。委员视察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专题调查、考察、研讨、座谈、协商对话、通报情况、学习等活动,根据常委会议议题和各专门委员会、联络处工作计划安排进行。
六、本制度经市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