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26日市政协九届一次主席会议通过)
为了健全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制度,特制定如下规则。
一、分工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的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据此确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分工:
1、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管政协机关日常工作。
2、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分工负责各部门的工作。经办的事项凡涉及全机关或须向主席、副主席报告的问题,须经过秘书长审核。
3、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重要的要经过秘书长签发;一般的由主管副秘书长签发。
二、主要职责
1、负责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和委员专题座谈会、市政协重大活动的组织筹备工作。向主席提出举行这些会议、活动的日期、议程的建议,组织起草有关会议的文件。
2、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实施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的决定。
3、协助主席、副主席组织各专门委员会、联络处开展活动。
4、提出市政协机关内部机构设置及其人事的任免呈市政协党组审定。
5、加强与县(市、区)政协的联系沟通和指导,调查研究共同存在的问题。
6、主席、副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会议
秘书长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一般每周举行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集。
1、会议的日期、议题由秘书长决定。
2、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也可由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
3、会议的任务:
(1)讨论决定秘书长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
(2)审议提交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各项文件;
(3)讨论决定市政协机关日常工作的安排问题;协调和处理机关各科室的工作关系;
(4)研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及其他重要活动的准备工作;
(5)研究办理主席、副主席交办的事项。
4、秘书长会议的重要决定,应当经过充分讨论研究,有原则性的不同意见,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5、会议议题,除临时召集的会议外,一般应当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对讨论的议题提出局面意见。
6、会议均须作记录,以便存档查阅。
7、如有需要,可请各专委会和各科室的负责人列席秘书长会议。
四、本工作规则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