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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肇庆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简则
发布时间:2007-04-06

(  2007年3月16政协九 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经市政协九届一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设置5个专门委员会,即:提案法制委员会,学习文史委员会,经济科技委员会,文教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港澳台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应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贯彻执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章程工作总则的要求,以及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分别组织实施,并对我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委会决定。

第六条  专门委员会原则上按界别划分和工作活动需要组成。    

第七条  政协委员根据界别和各人专长、爱好、社会职业等编组参加专门委员会或联络处的活动。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专门委员会副主任要有一定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经市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研究协商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由常委会任命。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视工作(活动)需要,可分设若干专业小组进行活动。或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参加专门委员会活动。

 

第三章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开展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活动,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团结社会各界,协调化解矛盾。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开展视察、专题调查、考察、座谈、研讨等活动,为促进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献计出力。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必要时可联合组织活动。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要组织好委员的学习,不断提高委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不定期举行会议,研究工作、活动等事项的安排。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视工作需要,可同县(市、区)政协专门委员会(工作组)联合开展活动。

 

第四章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视察、调查、考察等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种活动,应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对各种不同意见,不要强求一致;对专门委员会的会务工作需作决定的,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必须经专门委员会集体讨论,并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须提请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报送政协以外部门的材料,须经秘书长审定。        

第十九条  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和工作部署,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终工作总结,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报告。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精简原则单独或联合设立办公室,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秘书、组织、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办公室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上由秘书长领导。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简则经常委会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参照本简则精神,制定各自的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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