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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政协提案法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07-04-06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肇庆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简则》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法制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法制工作的常设机构。提案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人选从本届政协委员中产生。提案法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提案法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具体负责提案法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提案法制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法制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依照政协肇庆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组织征集提案;

三、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协助市政府办做好提案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对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商请、督促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向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对我市执行宪法、法律和法规,推进司法公正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选派政协委员参与执法监督工作;

七、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肇庆市委有关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驻肇机关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提案和法制工作的宣传报道;

九、加强与中共肇庆市委办公室、肇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协肇庆市委员会办公室、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驻肇机关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

十、加强与市直有关单位、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 (联络处)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加强与广东省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加强与各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与交流;加强与县(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对优秀提案、先进承办单位和承办提案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第五条  提案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第六条  以提案法制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发出的材料,由提案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签发。        

第七条  提案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主席会议的决定,组织好每年的视察、考察、专题调查研究等活动,当好参谋,做好服务,写出有情况、有分析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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