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政协章程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简则的精神,结合本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习文史委员会是在市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学习文史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的部署,制订年度全体委员学习计划并协助组织实施。
二、组织和推动委员及社会人士撰写文史资料,做好文史资料征集、整理、研究、编辑、出版、交流工作。
三、履行政协职能,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考察、专题调查等活动,为我市三个文明建设献策出力 。
第三条 组织委员开展各项活动,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进行充分协商 。对各种不同意见,不要强求一致;对本委员会的会务工作需作决定的,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四条 以本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和出版刊物,须经集体讨论,并由本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须提请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报送政协以外部门的材料,须经秘书长审定。
第五条 要按照常委会和主席会议的安排,围绕我市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组织委员开展活动,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推动委员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提案。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考察、调查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六条 向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征集文史资料。征集、整理研究、编辑出版文史资料要贯彻“存真、求实”的方针,忠于历史事实,秉笔直书,客观公正,不为亲者讳,不拔高、不贬损,必须把好政治关、史实关、文字关,精选精编,使文史资料在存史、资 政、团结、育人方面发挥其社会功能和历史作用。原则上每两年出版一辑《肇庆文史》资料。
第七条 推动和组织委员学习,提高委员的政治思想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增强委员责任感与使命感。每年组织委员学习或会议活动不少于二次。每次活动必须做好记录。
第八条 开展经常性走访委员活动,准确传递政协工作信息和收集来自委员反映的社情民意,并及时、准确反馈,以促进党委、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维护我市社会安定团结。要求每年走访每位委员不少于一次。
第九条 根据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委会的决议和工作部署,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年终工作总结,并向常委会或主席会议报告。本委员会正、副主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活动等事项的安排。
第十条 本委员会的办公室是市政协机关的组成部分,在行政上由秘书长领导,业务上由本委员会领导,并负责本委员会的秘书、组织、服务以及协助做好文史资料征编、出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