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政协章程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组织简则的精神,结合本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决议精神,制定本专委会工作年度计划,年终向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二条 组织委员学习、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团结、维护工人、青年、妇女权益和落实民族、宗教、港澳台侨胞及其眷属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统一战线、“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实事求是地宣传家乡的建设情况,激励港澳台侨胞爱国爱乡热情,鼓励委员积极履行职责,为肇庆三个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三条 发动和组织委员深入社会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切实维护工青妇民族宗教各界人士和港澳台侨胞及其眷属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反映意见和提出工作建议,参政议政,献计出力。
第四条 配合我市对外交往和招商引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港澳台侨胞及其眷属的联系和接待工作,特别要做好港澳台侨胞中青年一代的联谊工作;组织委员及的关人士开展各种联谊活动;多渠道多形式做好联谊工作;密切联系老朋友,广交深交新朋友;大力宣传推介肇庆投资环境和招商引资政策,做好招商引资;为推动肇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充分进行协商,做好协调工作。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六条 加强与的关部门的工作联系,通过各种形式帮助委员了解有关情况,为委员参政议政创造良好条件,加强与未参加本专委会的委员和各界人士建立联系,调动委员积极性,酌情邀请有关人士参加本专委会的各种专题活动。
第七条 本专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组织工作计划的实施和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会议要做记录,必要时可印发会议纪要。
第八条 凡以本专委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须经集体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重大问题报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审议。
第九条 本专委会设立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行政上由秘书长领导。为委员开展活动提供秘书、组织、服务等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