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人大制度研究会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维护最广人大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的实现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监督法》的亮点是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计划,内容、形式等方面作出规范,是一部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充分发挥人大监督作用的重要法律。监督法的出台,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事件,为各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更高要求,强化了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责。
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构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并规定了常委会的基本任务是对同一级“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而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本行政区域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
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审议质量,直接影响着监督的效果。因此,如何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问题,一直成为人大研究探索的课题。多年来,经过各方面努力,虽然使这方面工作取得了进展。但是,无须讳言,至今仍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质量不够理想,达不到监督法的要求,常委会议事决策水平受到影响。我们认为,审议质量和决策水平不高的原因主要是:一是没有认真研究选择会议议题,缺乏计划性和针对性;二是会前没有围绕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三是没有做到充分发扬民主,缺乏公开透明;四是跟踪监督工作跟不上,影响实效。由于上述原因导致会议对议题审议不深、甚至出现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这样,不但没有达到监督的目的,而且会给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产生不利影响,甚至由此造成受监督单位干部失职,也降低人大常委会的威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逐步完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必须更好地依法履行职权,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监督法的出台,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审议决定的事项将越来越多,过去许多依靠党的纪律和行政命令进行管理的事情,也将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讨论和作出决定。新的形势迫切要求地方人大常委会进一步提高会议审议质量,提高议政和决策水平,在转型时期,各级人大肩负重任,为贯彻落实监督法,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努力。
我们为,提高常委议事决策水平要从以下几方面下功夫。现提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以监督法为指导,从实际出发,科学确定议题,是提高常委会议事决策水平的前提
——要不断端正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高审议质量的认识。如果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提高会议审议质量缺乏正确的认识,认为参加会议只不过是“例行公事”;认为审议、决定问题“上有领导,下有参谋”,自己起不了多大作用;甚至错误地把参加会议当成一种“荣誉”,忘记自己肩负的光荣而神圣的历史使命,是不可能在会议上提出中肯意见和建议的,审议质量当然就不可能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只有认识到自己肩负人民的重托,在会议上审议问题是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以强烈的主人翁意识、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历史责任感积极参加会议,才有可能在会议上提出既符合客观实际,又有独到见解的意见和建议。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加强学习宪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议政能力,为提高会议审议决策质量打下基础。
——要以监督法为指导,科学地确定常委会会议议题。选准议题是提高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前提。议题选准了,审议时才能提出正确的意见,才会产生会内会外的共鸣效应,作出的决议、决定才符合客观实际,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如果议题选得不准,抓不到本行政区域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把一般的事项拿到会上审议,不仅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也达不到监督的目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是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基本监督制度。监督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明确从六个方面的途径反映的问题选择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的题目。常委会应抓住《监督法》规定的“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这一标准,按照《监督法》规定的选择途径选准题目。在确定常委会每年度工作计划时,应把每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作出统筹安排,议题不要过多,每次会议抓一、二个重点即可,并提前10天半月向“一府两院”通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和“两院”做到心中有数。这样,就可避免每次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对议题仓促决定、临时拼凑现象的出现。因为匆忙地提出议题,会导致常委会在会议前没有充分的时间进行深入调查研究,而“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工作报告和汇报也因时间仓促,只能是被动地应付。作为常委会组成人员,也由于对议题内容缺乏消化和准备,在审议时只能凭过去的工作经验和知识即席发言,这样,当然就很难作出有水平的发言,从而影响审议和决策质量。从实践经验看,常委会应注意同执行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工作联系制度,组织委员经常深入有关部门了解和掌握他们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并以此作为常委会议题的重要来源之一。这样做的好处是:选择的议题,针对性强,有实用价值,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也更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便于落实,取得实效。
二、围绕议题、深入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是提高常委会议事决策水平的基础
监督法规定,各项监督工作要重视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党的优良传统作风,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基本功,是人大常委会议事决策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深入调查研究,才能了解“政情”、“社情”、“民情”,只有“知情”、“知政”,才能“议政”。如果对情况一知半解或一无所知,心中无数,进行审议时,就很难想象能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
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各个不同的工作岗位,社会阅历、工作经验、议政能力各不相同,对议题的熟悉程度也参差不齐。目前,有的人大常委会由于缺乏调查研究,因而审议时,往往出现一些委员“空枪上阵”,发言空洞无力,随声附和,抓不到点子,甚至当“厅(听)长”的现象,影响了审议的质量。因此,会前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至关重要。为保证调查研究顺利进行,常委会要注意为委员们创造良好环境。提早将议题调查提纲发给每个委员,并通知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以便作好准备。调查研究要围绕议题内容进行,可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人大机关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也可单独调查。调查对象的选择要注意广泛性,采取全面调查和专题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广泛联系人大代表和选民,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还可以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通过调查,进行研究和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综合整理,写出调查报告,为常委会会议提供有一定分量的审议依据。这样,审议问题时才能做到胸有成竹,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时才能做到有的放矢,有理有据,审议和决策的水平才能得到提高。
三、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这是提高常委会议事决策水平的关键
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都有明确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都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集体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违反这个原则,就是违反了法律,就是不尊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尊重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
常委会会议究竞怎样才能做到充分发扬民主呢?从实践来看,各级人大应根据监督法有关规定制订“常委会会议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对议事决策作出规范,依法保障委员的民主权利。为此,一是与会人员对审议要作认真准备。会前,在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将调查、收集整理的报告提供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连同“一府两院”报送人大审议的书面报告提前10天送到委员们手中,让他们有充分的时间进行阅读、思考,提前作审议准备。二是要让与会委员和列席人员都有发言机会。“议事规则”规定大会审议和分组审议相结合,规定与会人员发言时间(如10—15分钟),发言要抓住中心,简明扼要。因时间关系有的意见会上未讲完,可以书面通过“会议简报”反映。三是实行民主表决。常委会对各项决定均应实行按表决器或无记名投票形式表决,取消举手、鼓掌通过的落后办法。常委会会议要坚决反对个人说了算、主要领导拍板、“一锤定音”的家长制作风。要尊重委员的不同意见,对那些意见分歧较大、实施难度大和一些把握不准的问题,不要匆忙作出结论,应作进一步的调查论证,进行反复审议,以达成共识,形成集体意见。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议题,可以把专家们的意见带到会上,供常委会组成人员参考,努力使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具有科学性、准确性和可行性,以防止决策的失误。目前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会议,除邀请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列席外,还根据审议议题的内容,邀请人大代表和专业人员列席,让他们参加审议,发表意见。既可充分发挥他们的议政作用,收集多方面的意见,又可增加会议的透明度,这种做法,有助于会议充分发扬民主,提高审议决策质量。只有经过充分发扬民主审议问题,在民主的基础上进行集中,才能使常委会会议的审议结果和作出的决策更科学,更符合客观实际,符合人民的意志,提高常委
会议事决策水平。
四、加强对会议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督办工作,讲求监督实效,是提高常委会议事决策水平的保证
人大常委会会议依照监督法规范要求对本行政区域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议,是履行职责,不是搞形式和例行公事。跟踪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决议、决定以后,对决议、决定得到落实的一种监督形式。加强跟踪监督力度,对于保障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得到实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意志能否实现,取决于它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是否得到贯彻落实。这里关键的问题,就是常委会的督促检查工作必须紧紧跟上,执行机关的贯彻措施必须扎实有力。如果这方面的工作做得不好,就很容易使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流于形式,以致出现“决而不行,行而不果”状况。为此,人大常委会应把跟踪监督列入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运用监督法规定的监督形式开展督办工作,改变目前一些地方,人大督办不到位,督办不为,前紧后松,走过场,效果不明显的现象。实践证明,为使督办工作取得实效,对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情况的跟踪督办工作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一是建立汇报反馈制度。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交办后,要求“一府两院”定期汇报落实情况,使人大常委会能够及时了解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的办法,反馈给“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督促他们切实采取措施,促进决议、决定的办理。二是围绕“办理”问题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视察检查,专题调研。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加
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还可召开“办理”经验交流会互相促进;同时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使常委会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真正落到实处,才能使审议的效果得到明显提高。三是督办要做到连续性、公开性。按照监督法规定,人大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监督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审计查出的问题等情况,连同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以及“一府两院”的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意见较多的问题常委会要继续追踪监督,直到问题解决为止。四是善于运用刚性监督形式,促进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落实,保证监督实效。在跟踪监督过程中,往往会碰到一些棘手问题,例如无故拖延,马虎应付,互相推诿,甚至顶住不办等,虽经人大多方工作仍不见效,影响办理进度。在此情况下,人大常委会就要作出决定,履行监督法赋予的权力,用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的刚性监督形式,解决在“办理”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增强监督实效。由于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刚性形式缺乏正确认识,以往对刚性形式极少采用甚至没沾边。新出台的监督法详细阐述了这种监督形式,人大和“一府两院”就要正确对待。人大常委会要排除干扰,消除障碍,从维护人民利益出发,要善于和敢于采用刚性手段,“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法律监督,以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施监督法,行使好监督权,增强监督实效,才有利于提高常委会议事决策水平。(本文执笔:杨丰系肇庆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