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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职权
2004-07-23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主要是:

(一)在本市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指导县(市)区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三)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八)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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