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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200MB2C91453G/2022-00250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2-06-09
名称: 关于加强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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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9  浏览次数:-

关于加强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分局)、土地储备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进一步落实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


  用得到有效保障,让人民群众住得安心;同时加快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更好服务项目建设,现将加强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调查范围的地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适用范围如下:

  (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污水(泥)处理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四)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

  调查技术要求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技术规范开展(国家有最新要求的,


  从其规定)。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减少不必要的时间、资金投入,降低守法成本,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工作即可结束,不再启动第二阶段采样分析,并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三、严格用地准入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并出具备案意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内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用地审批管理。

  地块规划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建设用地,土地收储机构在收储该地块前,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属征收项目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土地出让前,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已储备用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委托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已出让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委托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在以下工作未完成前,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地块开发利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未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二)调查过程中发现污染、在拟更改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下,人体健康风险评估结论为不可接受、应依法实施风险管控和修复,且未达到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并被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

  为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鼓励各地对列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地块,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肇庆市生态环境局               肇庆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