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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咨询肇庆城区临时违章建筑的处理方法。

 

答:目前我市城区存在的众多临时建设工程中,除永久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需的配套临建外,还有不少工业厂房等临时建设工程。这些临时建设工程大多建筑结构相对简易,配套设施不健全,而且不受质监、安监等部门的监管,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尤其是位于城区主干道两侧的临时建设,由于其规划建设水平相对较低,给城市景观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此外,部分临时建设在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并未自行完成拆除工作,导致临时建筑成为违章建筑,给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压力。为加强对城区临时建设的管理,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今年118日,市城乡规划局与市建设局联合印发了《肇庆市城区和肇庆高新区临时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临时建设,必须按建设基本程序先征得土地权属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按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

此外,今年1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第66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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